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4]6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要求,自治区拟于近期组织开展第十一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管理办法》)开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
(一)监测对象
第七批认定和第十次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监测程序
1. 企业填报。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2. 县(市、区)初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重点龙头管理办法》对企业填报的监测材料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审,报所在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3. 地(州、市)复审。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对监测企业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供销合作等部门意见,形成企业监测情况报告。报告需经当地政府(行署)分管领导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如有企业监测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可按照等额递补原则,递补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4. 自治区审定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等部门,根据《国家重点龙头管理办法》规定对地(州、市)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情况报告,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农业农村部。
二、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按照《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农产办〔2020〕181号,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开展自治区重点企业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
符合《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农耕文化开发传播、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等
(二)认定名额
每个地(州、市)各推荐不超过5家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认定程序
1. 企业填报。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填写认定申报材料。
2. 县(市、区)初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审,报所在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3. 地(州、市)复审。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供销等部门意见,形成企业认定情况报告。报告需报当地政府(行署)分管领导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4. 自治区审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等部门,对地(州、市)提交的认定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情况报告,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 材料报送
请于2024年11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电子版、纸质版1份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1. 地(州、市)农业农村局的正式报告。包括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认定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等情况。
2.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初步监测合格和递补的企业需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网址和账号密码另行通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附件2)。
3.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书(附件3)。
4.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件4)。
四、 有关要求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龙头管理办法》要求,淘汰不合格企业。递补企业条件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3]5号)执行。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大豆企业、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在递补企业建议名单中予以注明。按照等额递补原则,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逾期不再受理。如各地(州、市)推荐的监测合格企业或递补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自治区将直接淘汰,并在全区范围内择优向农业农村部推荐。
(二)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要求,聚焦自治区粮棉果畜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建设,将认定指标向脱贫地区倾斜,向联农带农紧密的企业倾斜,向“链主”和骨干企业倾斜,向从事粮棉果畜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的企业倾斜。
(三)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防范廉政风险,不得泄露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私下交易行为区别对待企业,影响监测和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切实做到公平、廉洁监测。
(四)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复核、把关。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联系人:艾里米热
联系方式:0991-2855926
电子邮箱:ncj2012@163.com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408号(自治区农业地农村厅806室)
邮编:830000
附件: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企业名单
2. 第十一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3.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书
4. 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5.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