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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第二批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4-10-16 10:11 浏览:33 评论:0 来源:农易网   
核心摘要:近年来,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农业农村部部署,坚持“两个至上”

近年来,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农业农村部部署,坚持“两个至上”和“三管三必须”,以“推动安全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主线,全要素、全链条强化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危害渔业生产安全的行为。近期,我局从各地查办的案件中,遴选了3个典型案件,现予以通报。

一、 “鲁某渔600X1”船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2024年4月17日,山东省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执法人员在东营河口中心渔港附近海域登临“鲁某渔600X1”船(船长28.25米,主机功率154千瓦)检查时,发现该船涉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经查,船上共有船员8人,其中持有二级船长证书1名,持有助理船副证书1名,持有普通渔业船员证书6名,缺配三级轮机长1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等有关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王某华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 “辽某渔212X8”船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案

2024年5月13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执法人员在执行伏季休渔巡航检查中,发现“辽某渔212X8”船擅自拆卸北斗导航设备。经查询,该船存在一年内被兴城市农业农村局以擅自屏蔽导航安全设备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信息(辽兴农渔〔2023〕1002号)。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船长王某杰作出罚款10万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

三、 “津某渔022X2”船私载人员案

2024年5月16日,天津市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天津市海域登临“津某渔022X2”船检查时,发现该渔业船舶私载人员1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天津市农业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有关规定,对船长吴某杰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案件的严肃查处,充分表明了渔业渔政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零容忍,对于强化船东船长安全意识、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等有关要求,围绕“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的目标,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重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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