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应当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市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 自治区各地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 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
(一)一般耕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为5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7500元/亩;
(二)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10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15000 元/亩。
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中耕地开垦费标准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