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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2024年上半年渔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4-08-07 10:02 浏览:5 评论:0 来源:农易网   
核心摘要:今年以来,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围绕常年禁渔和季节性禁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中国渔政

今年以来,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围绕常年禁渔和季节性禁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现选取3个渔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 福海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郭某某、罗某某等人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4年4月21日,福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禁渔期巡查时,发现郭某某在乌伦古湖中海子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经查,郭某某的黑色皮卡车货箱内有鱼叉1把、水裤1条、编织袋1个,编织袋内发现非法渔获物10条,共计23.26公斤。郭某某承认非法捕捞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福海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郭某某渔具、渔获物,并处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 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郭某某、罗某某等人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4年4月24日,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禁渔期巡查时,发现罗某某、白某某、黄某某、王某某4人在博斯腾湖禁渔期使用渔网、投射箭铦耙刺、钓具等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经查,现场有渔网3片、投射箭铦耙刺2个、钓具2具、水裤2条,非法渔获物59公斤。罗某某等4人承认非法捕捞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博湖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罗某某等4人的渔具、渔获物,并分别对罗某某、白某某处罚款3000元;分别对黄某某、王某某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卢某某禁渔期非法垂钓案

2024年4月30日,伊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伊宁市芳草湖生态湿地公园(天然水域禁渔期)发现卢某某非法垂钓,现场查获非法渔获物3公斤、钓竿1根、鱼笼1具。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伊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卢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渔具、渔获物(当场放生)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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