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委员会;(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农业问答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答: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十二)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法定条件的公民、皇冠体育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退社声明。除本社章程另行规定提出退社声明的期限以外,自然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