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13552441705

【知识问答】农产品地理标志50问(连载三)

2023-09-18 22:47 浏览:11 评论:0 来源:农易网   
核心摘要: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初审情况拟定现场核查计划。现场核查计划包括现场核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和人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初审情况拟定现场核查计划。现场核查计划包括现场核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和人员构成等要素。现场核查工作根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工作程序》 进行。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的组织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专家评审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5)产品地域范围界定和生产地域分布确定审核。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申请材料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30 日的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C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2)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变更申请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处理。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并公告,原登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

  (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与标志使用人是契约管理关系,证书持有人与标志使用人之间要签订标志使用协议。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应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期限为三年。协议期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按原程序需重新签订协议。

  (1)防伪。防伪标识采用荧光防伪特种油墨印制,具有很高的防伪性,由于标签制作工艺的特殊性,从根本上防止标识造假者的批量伪造。

  (2)保真。农业问答通过加贴防伪标识,为高附加值的产品提供了安全可靠和低成本的可防伪性能的标识,实现对正品的扶持和对假冒产品的有效限制,保护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3)易识别。防伪标识覆盖17 位防伪查询数码,消费者可通过短信、电话、网络三种方式查询产品真伪。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是否是地理标志农产品,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品质和信誉的最好证明。

  (4)易监管。防伪标识增强了可追溯性,监管部门能够对防伪标识的主体、用途和使用数量情况进行有效控制。

  (1)加强宣传。大力宣传防伪标识的好处和作用,让获得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企业真正了解标识使用的相关政策,提高用标意识,自觉使用标识。

  (2)加强培训。各地要加强对登记证书持有人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登记证书持有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由登记证书持有人发动获得使用权的企业规范足额用标。

  (3)建立激励机制。各地要建立防伪标识的激励机制,对于规范用标和主动申报用标的获得使用权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于不主动用标或长期不用标的,可停止授权,终止协议。

  标志使用人选择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时,应根据年度实际生产量进行订制,并填写防伪加贴型标识征订单,注明数量,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审核后,将标识制作成本费支付给证书持有人,由证书持有人统一订制防伪标识;或证书持有人审核后,由标志使用人自行订制。征订单可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下载。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逐级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 月底前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并于每年2 月底前报农业部。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小编)
下一篇:

农业农村部召开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工作推进会

上一篇:

焦炉煤气知识问答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1187056308@qq.com
 
0相关评论